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田育萱田文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田文霆」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田育萱即田文霆」。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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