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 湯瑞嬌
羅美鎮 羅美堂 羅美廷 兼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美合 被告 羅吳不碟
羅世洞 羅世鎮 羅世卿 羅世佳 羅美演 羅美機 許素貞 許烘焸 許素華 許洪龍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被告 許素菁
羅美容 邱春香 羅世謙 羅世文 羅世恒 羅美姬 廖 李月英 訴訟代理人 廖清池 被告徐 姜大妹
姜黃秀嬌 姜義秀 姜美珠 姜美蓉 姜義德 前列六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姜仁三 被告 姜仁田
徐梅妹 徐炳煌 訴訟代理人 徐潤妹 被告 徐桂珠 被告 張鄧鳳英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複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 羅秉治 訴訟代理人 范云羽 被告姜仁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