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明宏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1423號、109年度簡字第235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8月27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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