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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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財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鍵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角地怜香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