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57號聲請人 黃天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吳柔萱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因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