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庭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庭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郭庭毅因竊盜等罪,經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