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月華 、 潘彰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委任狀。
二、請提本件聲請之清晰住宅貸款契約(須可看出貸款金額)。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欠款帳務明細資料及債權計算書(即聲請人於民國105年9月30日經強制執行受償121,089元部分之具體充抵情形)。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五、承上,請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潘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