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7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曨 即 林俊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內附債務人林志曨即林俊亨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惟繳費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門號為0000000000是否有換號,應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