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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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秀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30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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