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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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164號聲請人 陳正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家偉廖素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李家偉、廖素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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