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9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70033901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