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應依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分項記載;如不知有無該項目的財產時,應載明不知)。
(二)已知被繼承人乙○○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時,亦請陳明不知)。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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