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5號債權人鼎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宗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列載各相對人向貴公司叫工人施工之時間及金額並載明計算式。
二、貴公司提出之工作確認單其中003859、003418、003857、002606、002624、002630號單據公司名稱模糊不清,請重新提出,另部分工作確認單公司名稱非相對人,則貴公司請求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