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黃智銘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被告 林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凡以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其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即屬因財產權涉訟,係相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言。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民國103年桃園市第一屆議員第一選區選舉之當選無效,其請求裁判者為選舉行為之效力,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認屬因財產權涉訟,並核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