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請人 鐘淑清 相對人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給付薪資爭議,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309元(此部分業已履行,不在聲請範圍內)及於106年7月12日前幫聲請人退出勞保。詎相對人嗣後並未依調解內容將聲請人退保,爰聲請就調解成立之「資方於106年7月12日幫勞方退出勞保」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以相對人不履行為前提要件,如相對人業已履行,自與上開法律規定不合。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上揭事實,惟相對人已於106年7月5日將聲請人之勞工保險退保,有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相對人顯然無不履行義務之情事,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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