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9號原告 陳兆伸 原告與被告 謝富藏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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