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5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呂泓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佰肆拾ꆼ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