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蘇阿勉 被告 黃明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9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