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92號聲請人 游文添 聲請人 王淑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豐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高豐順於民國106年11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游文添、王淑華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2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游文添、王淑華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即債務人高豐順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及借據各二紙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仁德││180│107.58│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63│臺中市烏日區仁│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46.62││2分之1││││德段180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61.32│││││├───────┤凝土造│三層:61.32││││││臺中市烏日區信│層數:3層│騎樓:14.70││││││義街38號││電梯樓梯間:6.90││││││││合計:19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