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246號債權人凡爾賽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郝玲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郝玲玲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僅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郝玲玲之地址臺南市○○區○○○街○○巷○○號7樓4,就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記載,本院無法確定債權人所指之債務人為何人,是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郝玲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債權人於101年2月16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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