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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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城小字第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徐志青
被 告 黃意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9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4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6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