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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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5,106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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