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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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李佩芬 即李 張秀英 之繼承人
李敏瑜 即李張秀英之繼承人 李胤誠 即李張秀英之繼承人 李玉桐 即李張秀英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翌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