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84號聲請人 洪素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藍予伶
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8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78172-5140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2-NX-00493796-8113700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6-NX-00705910-0118100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7-ND-00503395-91100000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7-NX-00774742-71500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89-NX-00783592-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