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22號原告 李文欽 被告 姜中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7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姜中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0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李信龍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