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一三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淨重零點參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二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米黃色粉末二包均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三八公克(空包裝重○‧四七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二○九九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錦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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