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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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佳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少訴字第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少訴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對謝佳瑩所為緩刑叄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少訴字第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5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12月17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屢次未按時報到,規避執行,未服從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少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1年8月、1年10月,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
5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1年12月17日確定,並移送執行,經通知應於102年4月17日、同年5月29日、同年6月3日、同年7月3日、同年9月14日、同年
9月25日、同年11月4日、同年11月28日、103年1月13日、同年2月17日、同年2月19日、同年3月17日至本院觀護人室報到執行保護管束,但均未到,期間受刑人於102年9月9日在新竹市○區○○路2段及建功路交岔路口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為警查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4月21日103新院千觀3字第5255號函附本院觀護人室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綜合報告、辦案進行簿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至第16頁),再經核閱該刑事判決書後認為無誤。是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既未依期報到,仍持續接觸毒品,足徵其遭查獲歷偵、審程序仍未深刻反省、警惕,未保持善良品行,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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