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14號聲請人 張麗淑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愛慈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愛慈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愛慈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愛慈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88年9月29日北市教六字第88262702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88年10月12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7年8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7冊、第41頁、第2273號)。茲因為服務更多愛滋重症病患及照護疑似愛滋兒,且服務宗旨及辦理業務已趨向社會福利,董事會乃於97年7月1日加開第4屆第2次會議,決議轉換主管機關,及依據社會福利機構之捐助章程格式,修改捐助章程以符合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規定,並已經臺北市教育局以97年5月21日北市教社字第09734791400號函同意改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亦以97年8月12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9738571000號函同意改隸並許可設立,為因應服務項目之改變,捐助暨組織章程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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