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6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 李婕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3萬元,約定到期日為106年05月14日,利率隨本行所定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0.575%計算並機動調整之(目前年息為1.95%)。如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依前述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之部份依前述放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僅繳息至101年06月13日,依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促令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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