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政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政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政儀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0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0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江振義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