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文忠選任辯護人林殷竹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667號),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二、(五)中「併予宣告緩刑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係記載「緩刑叁年」,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五)中關於諭知緩刑之理由說明時,係記載為「併予宣告緩刑5年」,顯屬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王子謙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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