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顧熾松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熾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顧熾松前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9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張智雄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