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715號
抗 告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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