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715號
抗 告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