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461號債權人 蔡明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柏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30,500元,嗣債務人清償10,000元後,屢次對債權人之催討置若罔聞,至今仍欠120,500元,為此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上開請求,僅提出LINE對話記錄,LINE為非實名制通訊軟體,無從使本院形式上查考確認對話當事人為何,無從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該筆債權存在之釋明,本院遂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23461號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提出借款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所提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無從作為釋明文件)。」然債權人於收受上開補正通知後,仍僅提出兩造對話訊息,依前開說明,本院無從據以推斷債務人有積欠已到期未付款之債務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