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瑞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二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