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厚遠 被告 李坤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基交簡字第6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