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 陳睿昇 被告昌琦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請求係屬互相競合,依上開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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