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1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務人 陳山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零玖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建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再次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陳山本於民國87年6月5日邀同案外人 張永生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以下同)240萬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依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0.35機動調整,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8.7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因未按期償還,聲請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89年度執宙字第14240號強制執行事件,依拍定終結確定之分配表仍有如請求金額欄所載之本金餘額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受償;核所餘欠款部份均屬已逾六個月以上,是以債務人除就上開所餘欠款本金及利息負清償責任,並應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二十給付違約金。以上所述茲有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分配表可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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