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峰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及九至十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及九至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所犯如附表編號七至八及十二至十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七至八及十二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及九至十一、編號七至八及十二至十三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奕峰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㈠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及九至十一所示犯罪確係附表編號一判決確定前所犯;㈡如附表編號七至八及十二至十三所示犯罪確係附表編號七判決確定前所犯,是檢察官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皆為正當,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4日晚間│99年5月14日晚間│99年11月16日│99年10月12日凌晨│99年10月12日凌晨│100年2月14日│││6時50分許為警採│6時50分許為警採││2時37分許為警採│2時3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字第4041號│字第4041號│偵字第750號│偵字第370號│偵字第370號│偵字第86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第││事││2118號│2118號│763號│699號│699號│15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2118號│2118號│763號│699號│699號│153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8月18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備註│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21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第6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編號│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柒│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2日│100年7月10日│99年11月14日│99年12月16日│100年1月14日│100年4月27日│100年5月24日│││凌晨5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226│度毒偵字第4226│度偵字第3094號│度偵字第3094號│度偵字第3094號│度偵字第3094號│度偵字第3094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院│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實││第2386號│第2386號│第1063號│第1063號│第1063號│第1063號│第106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101年7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院│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0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101年度審易字││決││第2386號│2386號│第1063號│第1063號│第1063號│第1063號│第1063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備註│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訴字第2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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