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伍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伍德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趙伍德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