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誠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誠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偽造文書部分嗣經裁定減刑為1月15日)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01年12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