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見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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