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華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偉齡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90號執行假扣押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迅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移轉管轄規定雖於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裁定無準用之明文,但核民事訴訟法第28條有關裁定移送管轄,係規定於總則中,是除非法律性質不同而無從準用者外,即應有適用之餘地。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0號強制執行事件,其執行名義係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為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民事裁定,是本件假扣押執行事件所涉限期起訴事件,自應由命假扣押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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