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80號聲請人 端木龍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
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
5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裁定、台灣新生報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靖媛附表:
┌───────────────────────────────────────────┐│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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