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子瑜 (即 何慧珍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芊蓁 (即何慧珍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佳吟 (即何慧珍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佳欣 (即何慧珍之繼承人)兼上開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宥伽 (即何慧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慧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慧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