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97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97年9月1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7年6月6日21時35分許,經人駕駛行經新竹縣○○鄉○○路與鐵騎路交岔路口處時,因闖紅燈(由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972號另案審理)遭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員警攔查,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稽查等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所附基準表(下稱基準表)等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下同)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將車停靠路邊接受警員查證,異議人僅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無不服從警員取締事情,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情形,而處罰條例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違反處罰條例第60第2項第1款情形時,記違規點數1點;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所有上揭車輛,於上揭時、地,為舉發機關以闖紅燈
不服稽查為由製單舉發,後經原處分機關依處罰條例60條第2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基準表等規定,就不服稽查部分,裁處異議人罰鍰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乙節,有:
①舉發機關97年6月6日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
②照片8張。
③現場圖1紙。
④本件裁決書1紙。
等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當可認定。㈡次按依處罰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
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亦有明文。查異議人所有車輛於上揭時地,因闖越紅燈不服稽查之事實,有:
①舉發機關97年9月18日竹縣北警交字第0970019522號函、97年11月11日竹縣北警交字第0975008247號函之說明。
②舉發機關受理申訴案件調查表之說明。
③舉發機關97年12月10日竹縣北警交字第097009116號函之說明。
④舉發機關所拍攝之現場及異議人車輛之照片。
等件為證。再經本院勘驗舉發機關所提舉發現場錄音光碟結果:
警員:你前面路口闖紅燈,請出示你的行照、駕照。
駕駛人:我等你們長官怎麼回答。
警員說:我攔查你,他沒有看到,我攔查你,我們可以負責
,我名字可以給你,我們2個目擊看到,我要告發你,我會負責,你可以申訴、可以檢舉我,我們確實看到你闖紅燈。如果你拒絕配合,那我們要照相,我們有錄音。
等語,亦可知,駕駛人當場確實有不願配合員警攔檢出示行照、駕照之言語,因此,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於上揭時、地有不服稽查之違規行為事實當可認定。
五、次按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復有明文。經查:本件駕駛人為一男性,而異議人為一女性,此分別有上揭勘驗筆錄及異議人異議狀上之性別欄登記為女性乙節可稽。因此異議人並非舉發當日實際駕駛車輛之人,惟異議人至今均未向原處分機關或本院陳報實際駕駛人之人別資料,依照上揭規定,自應逕予處罰異議人。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車輛於前揭時、地有駕駛人不服從警察人員依規稽查取締之事實應堪認定。則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200元,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或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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