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5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
6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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