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侵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侵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欣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原定106年6月15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6年6月29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如茵書記官
李如茵中華民國10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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