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進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