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訴人 吳明忠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芷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99,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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